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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医院专科医生指南

2022年3月16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发布明确指南,阐明在私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生应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该指南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收入应以医生个人名义或通过公司(Sdn Bhd)申报的疑问。
本文将为您解析指南中的重点原则,帮助执业医生确保合规。
核心原则:个人收入,而非公司收入
IRB 的立场非常明确:专科医生从私人医院获得的问诊费及其他收入,被视为医生履行其专业职责所产生的收入,必须作为专科医生的个人业务所得课税。
关键在于,无论合约安排为何,税务处理方式均不改变。即使医生设立 Sdn Bhd 与医院签约,医院将款项支付给 Sdn Bhd,该收入仍被视为医生个人所得,因为其本质是支付给医生的专业技能报酬。
被视为个人收入的情况(Form B)
以下为拥有 Sdn Bhd 并在私人医院内设有诊所的专科医生,其问诊费及其他收入被视为个人收入的情形:
- 医院转介病患:病患由医院转介至位于医院内的医生诊所。治疗后,病患从医院药房取药并在医院柜台付款。
- 直接病患但使用医院设施:病患直接前往医生诊所(位于医院内),但随后使用医院设施(如手术室)进行治疗或手术。
- 联合执业:多名医生成立一家公司与医院签约,但各自的收入仍被视为个人所得。
- 医院服务(诊所在医院外):医生(如放射科医生)虽然诊所在医院外,但与私人医院签约提供特定医疗服务。
例外情况:何时属于公司收入(Form C)?
指南列明以下收入可被视为公司收入(Form C):
- 完全独立的诊所(医院内):医生在医院内设立专科诊所(Sdn Bhd),病患直接前往(无医院转介),且医生完全不使用医院的任何设施。
- 完全独立的诊所(医院外):医生的诊所在医院外,且为病患提供的服务不涉及任何私人医院。
- 独立业务:若医生另经营与医疗无关的业务(如售卖医疗设备的公司),该部分收入属公司业务来源,以 Form C 申报;临床收入仍属个人收入(Form B)。
其他收入类型:受雇收入 vs. 独立业务
- 受雇收入(Form BE):若医生以“雇佣合同”方式受聘于医院并领取薪金,该收入属于《1967 年所得税法》第 4(b) 条下的受雇收入。同样,任何来自医院或专科诊所的董事费也视为受雇收入。
专科医生可扣除的税务费用
对于以个人业务所得(Form B)课税的医生,可扣除“完全且专门”用于业务的费用,包括:
- 专业赔偿保险(PII)保费。
- CPD 学分活动:用于更新执业证书的研讨会、培训及会议费用(须经 CPD 委员会批准)。
- 租金:用于租赁医院内的医生房间、医疗设备或手术室。
- 其他费用:行医执照费、医院行政费用、员工薪资、文具、电话、网络及传真费用。
关于 EPF 的重点:若医生以 Sdn Bhd 董事身份运作,公司为董事缴纳的 EPF 属可扣除费用。但若医生以独资经营者身份行医,其为自己缴纳的“雇主”EPF 部分不可扣税。
纳税人责任
所有医生必须保存完整的收入及支出记录和相关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为报税年度结束后的七(7)年。
成立公司的考量
若您基于商业理由希望成立公司,例如:有限责任保护、将业务风险与个人资产分离、用于电子发票的独立税号、更高隐私,或未来计划开展非临床业务,则可以选择设立公司。然而,对于在私人医院提供的临床服务,IRB 通常仍会将收入视为个人所得,而非公司所得。
因此,成立公司的主要好处在于商业、法律及行政方面,而非降低医院临床收入的税务负担。若您的主要目的为税务优化,效果有限。但若您重视责任保护、业务结构化运作、隐私,或计划经营其他非临床业务,公司仍具有价值——前提是必须妥善保存记录,并清楚区分临床收入与公司收入,以确保准确报税与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