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列出了我们的客户在马来西亚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时最常提出的问题。如果您在这里找不到答案,请致电我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以在24小时内得到答复。请点击“在马来西亚开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获得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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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常见问题与答案(FAQ)
A1:
- 为商界提供多一种企业形态,除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实体公司(本地和外国公司)以外,增添新选择。
- 为合伙企业提供有限责任地位
- 较实惠的公司形态
A2: LLP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A3: LLP通过合伙协议提供灵活的组织安排,而公司则遵守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另一方面,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态相比,注册LLP能提供业者有限责任地位。
A4: 没有。它可以由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去注册。
A5: 不能。LLP仅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A6: 有可能。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局会拒绝LLP注册:
- 注册该LLP将可能违反国家安全或利益;或者
- 该公司所拟出的生意目的可能是:
- 以慈善为宗旨
- 进行非法事务
- 有损马来西亚公众的和平、福祉、秩序或道德。
A7: 必须至少有2名合伙人。合伙人人数没有最高限制。
A8: 个人(自然人)或团体或两者组合。
A9: 是的。 但是,如果没有就2012年LLP法令第二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事项做合伙协议,那么与该事项有关的附表2的条规将适用。
A10: 可以。这是最常见的联营模式。
A11: 没有。不过,如果合伙人也是LLP的合规人员,那么这人则必须在马来西亚居住。
A12: 否。需要负责的是LLP。但是,合伙人将为其在LLP业务执行中的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如果有以下情况,LLP不受合伙人所做的事情影响:
- 合伙人未经授权行事; 或
- 与合伙人交易的人知道该合伙人未经授权行事,或不知道他是LLP的合伙人。
A13: 合规官员必须是LLP的合伙人或有资格在1965年公司法令下担任秘书的人,他们是:
- 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及
- 定居在马来西亚。
A14: 合规官的主要职责是:
- 登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注册资料的任何变更;
- 保存和维持LLP的注册和记录; 以及
- 确保根据该法令的规定公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名字。
合规人员应对所有罚款承担责任,包括对不遵守上述要求的LLP施加的行政处罚,除非他能证明他无需负责。
A15: 可以。
A16: 是的。剩下的合伙人,必须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内选定另一名合伙人(从申请展延期开始至不超过1年时间,由注册局确定)。
A17: 可以。被宣告破产的合伙人还是可以继续成为LLP的合伙人。但是,除非他从以下单位获得许可,否则他将被禁止参与LLP的管理工作:
- 破产总监(DGI); 或
- 法院有破产总监(DGI)提供的脱离(穷籍)意向申请通知,并在申请中听取了破产总监的意见。
A18: 可以。就公司而言,只允许根据1965年公司法令成立的私人公司转换为LLP。至于合伙企业,只允许根据1956年“商业注册法令”注册的或任何从事专业实践的公司。
A19: 转换成为LLP后,原本的私人公司/合伙企业应被视为已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