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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税务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税务处理
LLP的税务处理与实体公司类似,其中LLP的应课税收入将在LLP级别征税,税率一般为24%。 不过,如果出资250万令吉或以下,其应课税收入的首50万令吉将享有19%的优惠税率。 支付、记入或分配给LLP合伙人的盈利不征税。此外,对于支付、记入或分配给合伙人的盈利也不征收预扣税。
*提供给实体公司的特定奖励措施不适用于LLP。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LLP是指根据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令”(与公司不同)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一般而言,提供给实体公司的特定奖励措施都不适用于LLP。这些特别优惠仅限于“公司(Company)”,例如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只有公司(Company)才有资格享有促进投资法令下的奖励优惠。
但是,有一项例外情况是,出资额不超过250万令吉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资格根据2003年所得税(扣除公司费用扣除)规定和所得税2005年(公司费用扣除)规定(修订),以扣除某些公司费用,即便两条规则都是规定给与公司(Company)扣除。这项资格是在LLP的公共税收裁定中提出。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税务居民地位
与公司(Company)类似,马来西亚LLP的税务居民是根据其合伙人所管理和管控其业务或事务的地点而确定。管理和管控是指决定LLP遵循的政策权。如果在某估税年基期的任何时间,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会议是在马来西亚举行,涉及LLP的管理和管控,那么该LLP则被视为该估税年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即使其他会议是在马来西亚境外举行)。
营业活动或实际运营地点不一定是管理和管控的地点。在马来西亚进行营业活动的LLP,如果其制造或生产和销售等商业活动是在海外被控管,以及在此期间所有与重要商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人会议均在海外举行,那么这家LLP则不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在马来西亚任命本地合规人员,并不能确实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居民地位。如果管控权由在海外总部的合规人员去执行,那么这家LLP就没有马来西亚居民地位。
为纳税而准备财务报表
LLP无需准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需要保留适当且充足的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记录,以指明真实的财务状况。
至于所得税,LLP需要准备完整的会计记录,其中包含账目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解释说明。但是,如果会计账目不是按照一般会计格式,那么这家LLP应保留以下记录:
- 收入资料
- 支出资料
- 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清单
- 所有资产清单(当前和固定资产)
- 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
- 项目(i)至(v)的解释说明
- 其他证明商业交易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基期
一般而言,LLP的基期与其会计期相同。
对于刚开始运作的LLP,第一个会计期间是估税年基期会计结账时。这将是该实体的第一个估税年。
如果第一个会计账目期是:
- 在同一年但不到12个月的期长,那么该期长就是第一个估税年基期
举例: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呈交的会计期如下:
会计账目 | 会计期 | 期长 |
第一年 | 1.02.2014 – 30.9.2014 | 8个月 |
第二年 | 1.10.2014 – 30.9.2015 | 12个月 |
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基期如下:
估税年 | 基期 | 期长 |
2014 | 1.02.2014 – 30.9.2014 | 8个月 |
2015 | 1.10.2014 – 30.9.2015 | 12个月 |
- 如果期长结束落在是第二年的某一天,那么这就算是第二个估税年的基期,第一年的估税年没有基期;
举例: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呈交的会计期如下:
会计账目 | 会计期 | 期长 |
第一年 | 1.5.2013 – 31.3.2014 | 11个月 |
第二年 | 1.4.2014 – 31.3.2015 | 12个月 |
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基期如下:
估税年 | 基期 | 期长 |
2014 | 1.5.2013 – 31.3.2014 | 11个月 |
2015 | 1.4.2014 – 31.3.2015 | 12个月 |
- 超过12个月的期长并在第三年的某一天结束,那么该期间就第三年的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估税期没有基期。
举例: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呈交的会计期如下:
会计账目 | 会计期 | 期长 |
第一年 | 1.11.2013 – 30.4.2015 | 18个月 |
第二年 | 1.05.2015 – 30.4.2016 | 12个月 |
3E会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基期如下:
估税年 | 基期 | 期长 |
2015 | 1.11.2013 – 30.4.2015 | 18个月 |
2016 | 1.05.2015 – 30.4.2016 | 12个月 |
提交预估应课税和缴税
LLP必须按照所得税法令第107C条文的规定,提供应付税款和分期付款的估算。这意味着LLP需要在基期开始前30天内提交该估税年的CP204的应纳税预估表格。但是,当LLP开始运营时(即在第一个基期期间),应付税款的估算必须在其业务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给国内税收局(IRB),此后是在基期开始之前不迟于30天内。
税款通常按12个月分期付款,每月的分期付款要在下个月的15日前支付给税务局。
从公司或合伙企业转换成LLP的公司,也不能豁免地要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07C(4A)条文预估税款和分期支付,因为LLP的业务被视为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持续业务。
填写纳税申报表(PT表格)
所有LLP必须在其基期(即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7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PT表格)。
合伙人薪酬扣除限制
如果LLP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说明,那么支付LLP合伙人的报酬或类似款项则不能进行扣除。薪酬是指基本薪水和固定津贴,但不包括雇主贡献雇员的公积金(EPF)、社保(SOCSO)或保险的缴款。
国内税务局表示,如果没有支付报酬,合伙人仍然对于收到的款项负有责任。
支付给合作伙伴的报酬应记录在LLP协议中。 因此,如果LLP中的合伙人发生变更,新合伙人将获得报酬,LLP必须准备补充协议或任何文件以记录变更。
设立费用
出资额不超过250万令吉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按照2003年所得税(扣除公司成立费用扣除)[P.U.(A) 475/2003] 的规定,以及所得税(公司费用扣除)(修订)2005年条规[P.U.(A) 472/2005],可以在一年的基期里作为公司开支扣除。
分配盈利于合伙人
LLP可以将盈利分配给合伙人。支付、记入或分配给LLP合伙人的盈利不征税。此外,对于支付、记入或分配给合伙人的盈利也不征收预扣税。
LLP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人在LLP的收入份额并不征税(无论是否有被分配)。 然而,他们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获得的薪酬、津贴和实物福利需征税。所收到的款项(非分配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并由有关人士支付。
合规人员的所得税责任
合规人员或合伙人在所得税方面的责任是:
- 保留LLP业务的完整会计记录。
-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77A条文规定,填写并提交所得税申报表(ITRF),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所得税法令第77B条文修订所得税申报表(如有要修订)。
- 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07C条文呈报预估应付税款并分期支付。
- 如会计期有更变,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CP204B表格通知税务局局长(DGIR)(PR编号7/2011,题为“公司/信托机构/合作社的会计期变更通知”)。
- 确保LLP缴纳税款。
- 承担ITA的任何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