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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二手车商的消费税销售毛利制
商家购买货物时支付的消费税通常可以申请进项税回扣,但若商家(如二手车商)大部分的货物是来自公众、非消费税注册者或其他采用销售毛利制的交易商,就无法申请索回消费税。
为了帮助二手车商解决二手货物双重征税的问题,政府允许他们申请采用“销售毛利制”,即根据二手车的毛利来征收消费税,而非汽车的全部应课税价值。
所有消费税注册者都可以透过纳税人(TAP)系统在线申请采用销售毛利制。
根据《2014年消费税条例(GSTR)》第77(1)条文,受制于第(2)款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向关税局申请采用销售毛利制:
(a)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20条文下注册,和
(b)买卖在《1946年二手经销商法令》下获得执照的二手车。
销售毛利制允许符合《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75条文的定义及第77条文规定的所有条件的人士根据毛利来计算和征收消费税。毛利是指出售货物的价格(销售价格)与购买货物的价格(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没有毛利(因为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则不会征收消费税。
如果符合条件的商品有附加价值,如维修费和翻新费,这些费用将与利润并列为毛利的一部分。换句话说,附加价值必须包含在销售价格,而非购买价格中。
在销售毛利制下,购买货物时不能申请进项税回扣。如果出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时没有遵守条件(如记录保存、发票和会计要求),销售毛利制将被撤销,销售必须以一般税务方式处理,即根据商品的全部价值按标准税率征税和纳税。
销售毛利制仅适用于《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76条文规定的二手车。获准者购买二手车时,卖方的状态如下:
(a)非消费税注册者,包括个人(购买时不会产生消费税);
(b)获准采用销售毛利制者(消费税是根据毛利来征收);或
(c)出售冻结进项税商品的消费税注册者(购买时不会产生消费税)。
当采用销售毛利制的二手车商选择以一般交易方式将汽车出售给买方(买方想要申请汽车的进项税回扣)时,他必须发出税务发票,并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和缴纳销项税。
获准采用销售毛利制者必须就其在销售毛利制下提供的商品缴纳销项税,纳税时间须早于以下时间:
(a)商品被移动或提供时;
(b)发出发票时;或
(c)收到付款时。
您必须准备每月报告(Lampiran B – 0, P.T. GST Bil. 2E,参见附录2)并在一个日历月结束后15天内提交至消费税办公室。Lampiran B – 0, P.T. GST Bil. 2E的模板可在消费税网站下载。
欲知更多详情,请参阅销售毛利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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