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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特定消费税指南概览

以下是特定消费税指南概览,另请参阅马来西亚消费税(GST)官方网站的特定指南行业指南.

 

呆账减免

呆账是指所有合理的收款工作都已完成,但无法收回的欠款。一个人可以享有呆账减免,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消费税已支付;
(b)该名人士在提供供应后6个月内未收到任何或部分付款,或是债务人在过去6个月已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盘);
(c)已为收回欠款做出足够的努力;
(d)供应是由消费税注册者提供给另一名消费税注册者;
(e)如果供应是商品供应,该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债务人;和
(f)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第58条文编制、保存及更新完整债务人名单,包括依照《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74条文的规定做记录。

呆账减免应在6个月付款期限结束后的纳税期内申请。

如果供应商(纳税人)没有在6个月付款期限结束后的纳税期内申请呆账减免,那么他必须在6个月付款期限结束后30天内通知关税局,表示将在日后提出申请。.

如果关税局已批准呆账减免,而申请者后来收到付款,他必须还款给关税局。

 

礼品

如果企业经营者是在下列情况下转让或出售公司资产,则该资产不被视为商品供应:

  • 在业务运作过程中,于同一年内赠送总成本不超过500令吉的礼品给同一人;或
  • 赠送礼品给公司的实际或潜在客户,礼品形式为工业或商业样品,通常不向公众出售。

礼品的最高限额为同一年内同一人500令吉,因此作为商业用途、总成本不超过500令吉的礼品并非消费税供应。

现金、礼券和支票形式的礼品既不是商品供应也不是服务供应,但若是现金补助,则会被视为赞助实物(供应),并受到消费税的影响。

赞助实物是指向赞助商提供物质以换取赞助,例如在电视节目的商业广告时段播放广告,赞助就被视为换取广告服务的对价。

根据《2014年消费税法》附表1第5(4)条文,如果所获得的商品具有以下性质,则不具对价,其礼品也不被视为供应:
i. 从非纳税人处获得的商品,
ii. 从豁免供应商处获得的商品,
iii. 免费获得的商品。

超过500令吉的礼品均为视为供应,销项税由消费税注册公司/个人征收及承担。销项税被视为公司开支,但不能在投资税赋减免(ITA)第39(1)(p)条文下被扣除。

由企业经营者转让或出售给自己或任何一方的不具对价公司资产,如果可以申请进项税回扣,则为商品供应;若不能申请进项税回扣,则不是商品供应,也无需缴纳销项税。

 

员工福利

员工福利(EB)是指免费提供给员工的商品或服务,包括权利、特权或设施。作为员工福利的商品与服务被视为“作为商业用途”。

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人所购买的商品与服务是用于制造应课税供应,且他必须缴纳该供应的销项税,那么他可以申请索回该商品与服务的消费税。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员工福利,但雇员服务合约、雇佣合约或公司政策(如员工手册)中规定免费提供给员工的物品,无论价值多少都无需缴纳销项税。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可申请索回。

在同一年内赠送给同一人的价值500令吉或以下的商品不是供应,因此不受消费税影响。只要在同一年内赠送给同一人的礼品总值不超过500令吉,就没有相关限制。

雇主无权就所购买的豁免供应申请进项税回扣,但若豁免供应的价值低于当月总供应量的5%,雇主可以就《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7条文“最低限度法则”所列出的豁免供应申请进项税回扣。

更多详情请参阅员工福利指南

 

私人轿车

一般来说,私人轿车相关开支的进项税属于消费税冻结进项税,下列供应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申请索回:
(a)购买或进口私人轿车;
(b)维修、保养和翻新私人轿车;
(c)租用私人轿车。

《马来西亚消费税指南》“进项税回扣”第10段阐明,私人轿车是指合法注册及制造、经过改装以用于运输,并且可在大马的公共道路上使用的汽车。私人轿车的规格和特征是座位不超过9名乘客(包括司机)和空载重量不超过3000公斤,但不包括:
a)在《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和《1999年旅游车辆执照法》下注册的汽车;
(b)在《1946年二手经销商法令》下注册的二手车商(纳税人)为出租或出售而购买或进口的汽车;
(c)在《1992年汽车(驾驶学校)条例》下注册的驾驶学校或驾驶学院,为驾驶教学目的而使用的注册车辆;
(d)构成汽车制造商或汽车经销商现货贸易一部分的汽车;或
(e)任何获得关税局批准、专门作为商业用途的汽车,包括:

  1. 试驾车:使用一段时间以测试性能及可靠性的汽车(仅限汽车经销商);或
  2. 保安用途汽车:保安人员仅用于在公司范围内巡逻的汽车;或
  3. 技术援助用途汽车:主要用于向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援助(如保养服务、拆解服务、维修服务)的汽车;或
  4. 汽车是业务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它们公司就无法继续经营):需要使用私人轿车的公司,如汽车出租公司、德士出租公司;
  5. 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汽车是以公司名义注册;
    • 汽车不可出租;
    • 汽车不可作为私人用途;
    • 汽车是停放在营业场所,用于出差,员工不可驾回家过夜;和
    • 汽车上有公司名称(如公司商标、公司地址等)。

我们也进一步了解到,一些专门作为商业用途的汽车可能不获关税局批准,例如:
(a) 专用轿车
专用轿车是指在公司政策和程序范围内供个人全天候使用的汽车,享有此特权的个人有担任公司职务,例如董事轿车。
(b) 共用轿车
共用轿车是指专门作为商业用途、供多名员工使用的汽车。
(c) 行销用途汽车
零售企业用于促进销售的汽车,例如销售员用于推介新产品的汽车。
(d) 用于推介新车型的展示车,通常陈列在展示厅。

 

零售商

关税局于2015年3月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零售商必须使用符合消费税规格的销售点(POS)系统或收银机来发出税务发票。

本项目中的“零售商”是指以下类别的企业:
(a)五金店
(b)餐厅(包括咖啡馆)
(c)迷你市场和杂货店
(d)书店
(e)药剂行
(f)娱乐场所

 

自给发票

关税局于2015年3月规定,符合《2014年消费税法》第33条文及《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22条文所规定的使用自给发票要求与条件的消费税注册者(接收方),可以提交声明的方式向关税局申请自行开发票。

使用自给发票声明表格可在消费税网站下载。

声明必须在宣誓专员面前确认,并连同同意让申请者自行开发票的供应商名单一起提交到最靠近的关税局办事处。申请者应保存声明副本,作为内部记录。

提交声明后,申请者可以在未获关税局进一步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票。

若之后有其他供应商同意让申请者自行开发票,申请者必须提交附加声明。

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的税务发票与记录保存指南

 

进口商品

所有与进口有关的文件必须保存7年,否则将抵触《2014年消费税法》。必须保存的文件如下:
(a)进口申报(K1)
(b)商业发票
(c)提货单
(d)装运单
(e)保险单
(f)付款文件,如跟单信用证、借记通知单、银行对账单等
(g)销售发票
(h)借方与贷方通知单
(i)短船/短期登陆证书
(j)港务局的理货单
(k)其他相关文件

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的进口指南.

 

商业房产

马来西亚关税局已修改2014年4月第6项规定,修正案于2015年10月28日生效。这项规定阐明了个人在提供商业房产时是否必须征收消费税。

根据2014年4月第6项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订),

(1)纳税人在营业过程中,应对在马来西亚制造的应课税商品或服务征收消费税(《2014年消费税法》第9条文)。
(2)纳税人是指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2条文下注册或可能会注册消费税的任何人。如果该名人士当月和未来11个月的应课税供应总值会超过50万令吉,就必须注册消费税。
(3)非消费税注册者若在任何时间拥有下列物品,将被视为正在经营业务(2015年10月28日生效):

  • 超过2套商业房产;
  • 超过一英亩的商业地段;或
  • 市值超过200万令吉的商业房产或商业地段。

(4)在下列情况下,项目(3)所述的个人可以注册消费税(2015年10月28日生效):

  • 该名人士有意提供名下的任何商业房产或商业地段;和
  • 该供应的总值在12个月内超过了规定的门槛(50万令吉)。

(5)项目(3)中的“在任何时间”是指修正案生效后的任何时间点(2015年10月28日生效)。
(6)在下列情况下,一个人将被视为正在经营业务及提供应课税服务(2015年10月28日生效):

  • 该名人士正在提供租赁、地役权或占用执照;和
  • 该供应的年营业额在12个月内超过了规定的门槛。

更多详情请参阅更多详情请参阅市值超过200万令吉的商业房产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消费税

 

按照付款纳税

每个纳税人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或发票缴纳消费税。但是,关税局可允许消费税注册者按照付款纳税。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关税局申请按照付款纳税。

在此计划下获批的人士将会:

  • 在收到付款或其他对价当天纳税。
  • 在收到付款或其他对价当天申请进项税回扣。

基于业务性质和会计系统的性质,按照付款纳税仅适用于某些消费税注册者,如地方政府、餐厅经营者、迷你市场经营者。

申请按照付款纳税的基本条件如下:

  • 下一年的应课税营业额不超过100万令吉
  • 80%或以上的交易/销售是以现金方式进行
  • 供应数量多但价值低

寄售

如果商品供应是处于销售/退货或类似的状态,供应时间将是收货人向发货人发出销售声明,说明商品已售出的时间,或是商品交给收货人后12个月,以较早者为准。根据21天规则,若税务发票是在收货人发出销售声明后21天内或移动商品后12个月发出,则供应时间为税务发票的日期。

 

销售毛利制下的二手商品

当消费税注册者在销售毛利制下提供二手商品时,供应时间被视为早于以下时间:
(i)商品被移动或提供时;
(ii)该名人士发出发票时;或
(iii)该名人士收到付款时。

目前这项制度仅适用于二手车商,点击这里查看详情。

更多详情请参阅二手商品消费税(销售毛利制)指南

 

代理

代理通常是中介,由某一方授权代表该方(委托人)安排商品或服务供应。代理所安排的供应是由他所代表的客户制作或提供给他所代表的客户。

根据一般代理原则,委托人必须就其供应或通过代理购买的供应缴纳消费税。代理只是收取双方协定的金额(代理服务佣金)来促进销售。

代理的类型包括:
– 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代理
– 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代理
– 代表非纳税人进口商品的代理
– 代表非马来西亚公民行事的代理
– 进口商品的外国委托人(消费税注册者)

更多详情请参阅代理指南

 

拍卖师

拍卖师是指在拍卖中出售商品或房地产的代理,可以是个人、公司或拍卖行。他们是为进行拍卖而成立,并会收取佣金或费用。一般来说,拍卖师可以向买方和卖方收取佣金。在马来西亚,拍卖师受到各州政府的管制。

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的拍卖服务指南

 

仓库方案

保税仓库是由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RMC)在《1967年关税法令》第65条文下批准,用于存放应课税商品的指定区域。但到了1981年,其功能进一步加强,开始用于进行其他活动如拆装和贸易,以促进商业活动,同时使其成为东盟地区的分销中心。保税仓库也有助于减少港口的拥堵,并为进口商带来便利。

在《1967年关税法令》下获得批准的仓库有几类,例如公共仓库、私人仓库、马来人汽车贸易及进口商协会(PEKEMA)仓库和公共代理仓库。每个类别的仓库有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类型的商品,但所有仓库都必须在上述法令第65条文下注册。

在消费税制度下,进口商品时必须缴纳消费税,但这会导致进口商面对现金流问题,因为他们必须预先支付税款。有鉴于此,当局特别推出仓库方案,以协助进口商解决现金流问题。一般来说,所有存放在公共保税仓库的进口商品可暂时停止缴纳消费税。

这项方案是为进口商或商品所有者提供,让他们可以使用保税仓库来存放商品并暂时停止支付消费税。商家无需申请即可使用保税仓库。

更多详情请参阅仓库方案指南

 

核定贸易商方案(ATS)

基本上,所有的出口商品皆为零税率,这意味着出口商不会对其供应征收销项税。因此,所有再出口商(从外国进口商品后未经加工又出口者)的进项税回扣都会是正数,因为他们没有销项税来抵消进口商品时缴纳的消费税,而这会为他们带来现金流问题,因为他们必须预先支付消费税。有鉴于此,当局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71条文下推出核定贸易商方案(ATS),允许关税局暂停对在ATS下获批者进口的商品征税,以协助再出口商解决现金流问题。

在ATS下获批的纳税人(ATS获批者)可以暂时停止在进口商品时支付消费税。所有进口商品暂停缴纳的消费税总额必须于进口日期所处的纳税期内,在消费税申报表的特定栏位中列出。ATS获批者的纳税期必须以每月计算。

一般来说,在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和/或核定珠宝商方案下注册的人士也会申请核定贸易商方案。

更多详情请参阅核定贸易商方案指南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TMS)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ATMS)允许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72条文下获得批准及符合《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91条文规定的所有条件的消费税注册者(外包制造商),无视任何属于非马来西亚公民(外国委托人)的商品的增值活动(合约服务)。

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的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指南

 

核定珠宝商方案(AJS)

使用贵金属制造珠宝需要大量投入原料成本,但珠宝的销售通常很缓慢,这导致珠宝制造商必须预先承担高额的进项税,而出售珠宝时征收销项税的速度又追不上所支付的进项税,造成珠宝制造商面对现金流问题。

核定珠宝商方案(AJS)是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73条文下推出,目的是帮助珠宝制造商(包括外包制造商)解决现金流问题。

更多详情请参阅核定珠宝商方案指南

 

固定税率方案

固定税率方案(FRS)是在《2014年消费税法》第74条文下推出,目的是帮助从事指定活动(一年中至少80%的商品供应涉及一项或多项指定活动)的符合资格人士,如小规模农民、渔民和畜牧业者等降低生产成本,因为他们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不能申请索回。这项方案适用于因年营业额低于规定的门槛(50万令吉)而没有注册消费税的农民、渔民和畜牧业者。

更多详情请参阅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的农业、渔业和畜牧业消费税指南

 

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TOGC)

一名消费税注册者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业务转让给另一名消费税注册者并不被视为消费税供应。由于该供应没有征收消费税,因此承让人(买方)无需申请进项税回扣。但是,转让人(卖方)和承让人皆可以就进行业务转让时产生的消费税(例如属于应课税供应的法律和会计费用)申请进项税回扣。

TOGC可能是一名纳税人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整个或部分业务转让给另一名纳税人。若只是转让部分业务,该部分的业务必须能够独立运作。TOGC可能包含下列情况:
(a)因纳税人死亡或退休,其业务资产由另一名纳税人接管;
(b)纳税人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其业务资产或部分业务出售给另一名纳税人;或
(c)企业实体发生变化,如合伙企业变成私人有限公司。

更多详情请参阅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指南

 

快速链接

马来西亚的消费税(GST)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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