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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公司法》— 与合法成立公司有关的法规

马来西亚的公司法在马来西亚成立新公司 并非易事,您必须遵守无数复杂的法规,以确保公司能顺利注册。任何即将成立的公司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大部分要素已被列入 《2016年公司法(CA 2016)》,包括董事、公司类型、公布公司名称、注册办公室或商业中心、股票、会计以至清盘。  
 

公司董事和秘书

私人公司 应该有至少一名董事,上市公司则必须有至少两名兼任公司股东的董事,他们必须是成年的自然人、以马来西亚为主要或唯一居住地且没有破产记录。未解除破产的人士若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间接参与/关注任何公司的管理,即属犯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5年、罚款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根据《2016年公司法》和普通法,董事有严格的义务,如法定义务、注意义务、信托义务及遵守道德准则。此外,该法令第9(b)条文规定“公司应该有一名或多名成员” ,意即公司可以只有一名成员。第235(1)条文规定公司必须有至少一名秘书,该名人士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以大马为主要居住地。公司可以有超过一名秘书,所有的秘书都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公司注册申请

《2016年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册程序,引进 综合表格 该法令第15条文规定,在公司遵循注册程序并支付适当的费用后, 公司注册官(ROC) 会发出 注册编号 和注册通知,注册通知是公司正式注册的确凿证据(第19条文)。只有在公司提出申请并缴付规定的费用后,公司注册官才会发出公司注册证书。接下来是公司成立前合约,《2016年公司法》第65(1)条文将其定义为“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声称由公司或公司代表执行的合约或交易” ,并规定签署该合约的人士须对合约或交易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而非如《1965年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合约下,公司的责任保持不变。第65(2)条文允许公司在注册后批准合约。如果公司批准了合约,则“应该受到合约或交易的约束,就如同公司在签署合约或交易之日已经存在,并且已成为合约或交易的一方”。
 

私人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及特征

公司应于开始营业之日或注册14天后(以较早者为准),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注册办公室。所有的通讯和通知均可送到注册办公室,且该办公室须在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公众开放不少于3小时,周末和公共假期除外。《2016年公司法》第30(1)条文规定公司必须在每个注册办公室或营业地点的显眼位置贴上容易辨认的罗马字母公司名称,注册办公室还须加上“Pejabat Yang Didaftarkan”的字样,否则将抵触犯该条文。为了区分无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第25(1)条文规定无限公司的名称应以“Sendirian”或缩写“Sdn.”作结尾。公司也可以被归类为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根据《2016年公司法》,私人公司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 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第42(1)条文]
  • 股东不超过50人[第42(1)条文]
  • 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第42(2)条文]
  • 不能向公众提供股票或债券[第43(1)条文];《1965年公司法》第15(1)条文禁止私人公司邀请公众认购其股票或债券
  • 不能分配股票或债券以提供给公众[第43(1)条文];《1965年公司法》并无此禁令
  • 不能邀请公众在公司存款[第43(1)条文]

除了上述特征,第25(1)条文还规定私人公司的名称应以“Sendirian Berhad” 或缩写“Sdn. Bhd.”作结尾,上市公司的名称应以“Berhad”或缩写“Bhd.”作结尾。
 

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与公司章程

《196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拥有 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公司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现在统称为公司章程,而《2016年公司法》第31条文和第38条文明确规定,只有担保有限公司应该拥有章程,其他类型的公司可以不必拥有章程。第31(2)条文阐明,如果公司没有章程,公司、每名董事和每名成员都应该拥有该法令所规定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如果公司有章程,公司、每名董事和每名成员也应该拥有该法令所规定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除非获准由公司章程根据该法令修改这些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换句话说,公司、董事和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是由《2016年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只有在该法令允许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才能修改这些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

在公司目标方面,《2016年公司法》第21条文规定公司应具有经营或进行任何业务或活动的能力;第35(1)条文规定,如果公司有章程阐明公司目标,则公司应限制经营或进行不属于目标范畴的业务或活动。《2016年公司法》并未阐述进行公司目标条款外交易的后果,因此尚不确定越权交易会有什么后果。该法令第21条文和第39条文规定,与公司来往的第三方可以假设公司完全有能力经营或进行任何业务或活动。根据第39条文,建设性通知原则仅适用于有收费的文件,任何人不应被视为已获通知或了解章程的内容或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收费文件除外),尽管该文件已由公司注册官注册或可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查阅。因此,与公司来往的第三方可以依据第21条文和第39条文假设有关交易是在公司能力范围内,因为公司完全有能力经营或进行任何业务或活动。
 

委任/重新委任审计师

《公司法》的改革也包括委任审计师。《2016年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应自动重新委任审计师,上市公司则可在下届常年股东大会结束后委任审计师。此外,根据该法令第255(3)条文,一些类别的公司可豁免委任审计师。2017年8月4日,公司注册官颁布了3/2007号实践指令,豁免3类私人公司委任审计师,即休眠公司、零收入公司和符合门槛公司。《2016年公司法》对公司会议的改革包括常年股东大会(AGM)、会议通知、会议地点和代理人(代表公司成员出席会议的人)等项目。该法令取消了对代理人资格的限制,现在公司成员可以委任任何人作为代理人。
 

公司重组—公司清盘

在公司重组方面,《2016年公司法》提供了一种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定公司重组计划机制,但是,公司在制定计划至获得法院批准期间会处于弱势,因为不同意该计划的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以收回贷款,因此,公司、任何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限制对公司的进一步诉讼(除非获得法院允许)。此外,《2016年公司法》也深入探讨了公司清盘。公司结束营业的方式有两种:(1)自愿清盘,成员议决结束营业;(2)法院强制清盘[第432(1)条文]。一般来说,公司的自愿清盘是始于成员议决自愿结束营业之时,但若在成员通过决议之前就委任临时清盘人,那么清盘将始于董事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公司破产声明之时。至于强制清盘,如果公司在提出清盘申请之前已议决自愿结束营业,则清盘将始于成员通过决议之时。在其他情况下,清盘是始于清盘令上的日期。公司清盘的原因之一是无力偿还债务,《2016年公司法》第466条文规定,如果公司在其注册办公室收到要求通知后21天内未能偿还超过规定金额的债务,则将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

我们可以看到,《2016年公司法》几乎对马来西亚公司法律的所有层面作了改革,而这些只是与合法成立公司有关的众多法规的一部分。公司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合法成立,进而开展业务。没有遵守法规将面对严重的后果,这是为了确保潜在的企业所有者与市场上的其他人保持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