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公司法》— 与合法成立公司有关的法规
正在考虑在马来西亚成立公司吗?虽然前景令人兴奋,但公司注册的过程可能相当复杂。从应对法规到履行法定义务,成立一家新公司需要对法律和行政要求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CA 2016),企业要从构想到成为合法注册实体,必须满足一系列关键条件。这包括任命董事、选择合适的业务架构、公司名称的公布与注册、遵守报告标准、股东要求,以及(如适用)最终的清算程序。
关于公司董事与秘书
一家私人有限公司至少需有一名董事,而公众公司则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兼任股东,这些董事须为年满18岁、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自然人,且未处于破产状态。
如果一名未解除破产的人担任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管理任何公司,除非法院许可,否则即构成违反本法的罪行,其处罚为监禁五年或罚款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董事在《2016年公司法》(CA 2016)下有严格的义务,同时还需履行日常法律职责,包括法定义务、谨慎义务及受托责任,并且必须遵守道德规范。
此外,《2016年公司法》第9(b)条规定:“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成员”。该条款允许公司仅由一名成员成立。《2016年公司法》第235(1)条规定,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公司秘书,并且其主要居住地须在马来西亚。公司可有多名公司秘书,且所有秘书都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公司设立的申请与注册
根据《2016年公司法》,公司注册流程已被简化。随着MyCOID 2.0 于 2023 年推出,注册过程更高效。其功能包括实时文件验证和数字身份验证(通过MyKad/MyPR 集成),使得本地与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注册更快捷、更便利。
《2016年公司法》第15条仍规定在注册成立时必须使用整合的“超级表格”,该表格现已整合至 MyCOID 2.0 系统。缴付规定费用并提交所需信息后,公司注册官(ROC)将分配注册号码并签发注册通知书,作为公司已依法成立的最终证明。
《2016年公司法》第65条关于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规定保持不变。任何人在公司成立前签署此类合同,将由个人承担责任,除非该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经公司批准。
截至2024年,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马来西亚具有法律效力,为处理公司注册相关文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然而,公司在成立前合同下的责任立场保持不变。《2016年公司法》第65(2)条允许公司在成立后批准该合同。如果公司批准合同,“公司应受该合同或交易的约束,就如同公司在合同或交易签订之日已存在并且是该合同或交易的一方一样”。
注册办事处及私人公司的特征
公司应在开始营业之日或自注册成立之日起第14天(以较早者为准)在马来西亚设有注册办事处,供接收所有通信和通知,该办事处在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应向公众开放不少于三小时;星期六、每周例假日及公共假日除外。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30(1)条,每家公司还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经营场所外部的显著位置,以易于辨认的罗马字母标示公司名称,并在注册办事处加上“Pejabat Yang Didaftarkan”字样。然而,该要求现已简化;在公司名称后标注“(Malaysia)”即可满足数字化标识需求。
为区别无限公司与其他公司,《2016年公司法》第25(1)条规定,无限公司的名称须以“Sendirian”或其缩写“Sdn.”结尾。公司还可分为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在《2016年公司法》下,私人公司需具备以下特征:
- 为股份有限公司(第42(1)条)
- 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第42(1)条)
- 限制股份转让(第42(2)条)
- 不得向公众发行股份或债券(第43(1)条)。根据《1965年公司法》第15(1)条,私人公司被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其股份或债券。
- 不得分配股份或债券以向公众发行(第43(1)条)。此禁令在《1965年公司法》中并不存在。
- 不得邀请公众向公司存款(第43(1)条)。
除上述特征外,第25(1)条规定,私人公司的名称须以“Sendirian Berhad”或其缩写“Sdn. Bhd.”结尾。公众公司则须以“Berhad”或其缩写“Bhd.”结尾。
公司备忘录与章程 & 公司宪章
根据《1965年公司法》,每家公司必须拥有公司备忘录与章程。现行制度下,备忘录与章程统称为公司宪章。自2022年以来,所有私人公司必须在 MyCOID 2.0 中维护数字化宪章,同时仍可选择使用标准法定模板。
此外,“如果公司有宪章,公司、每位董事及每位成员均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除非该等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经公司宪章根据法律允许进行修改”(第31(2)条,《2016年公司法》)。
换句话说,公司、董事及成员的权利、权力、职责与义务由《2016年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宪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修改。
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2016年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有权从事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然而,如果公司的章程中载明了公司的经营范围,第35(1)条规定,公司不得从事或开展超出该范围的任何业务或活动。《2016年公司法》并未规定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条款的交易后果,因此超越权限(ultra vires)交易的法律影响尚不明确。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21条和第39条,第三方在与公司交易时可以假定公司有完全的能力从事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这是因为第39条规定,推定通知原则仅适用于与抵押文书相关的文件。任何人不得被视为已知悉或了解公司章程或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抵押文件除外),即使这些文件已由公司注册官注册或可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查阅。
因此,第三方在与公司交易时,可以依赖第21条和第39条,假定交易在公司的能力范围内,因为公司拥有完全的能力从事或开展任何业务或活动。
关于审计师的委任/再委任
根据2023年《数字股东大会法》,马来西亚的股东大会方式有了显著提升。公司可举行虚拟/混合股东大会,并且会议通知期限得以简化,以提升参与度和合规灵活性。
《公司法》还改革了审计师的委任制度。《2016年公司法》规定,私人公司的审计师可自动再委任,而公众公司的审计师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此外,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55(3)条,公司注册官可豁免某些类别的公司委任审计师。私人公司若符合《执业指引3/2007》下的标准,通常可免于审计,仅在超出相关门槛时才需委任审计师。
根据修订版的《执业指引3/2007》,许多私人公司若符合特定条件(如零收入或处于休眠状态)可豁免委任审计师。但若收入或资产超过门槛,仍需每年委任审计师。
公众公司则必须在每次股东周年大会(AGM)上继续委任或重新委任审计师。
2023 年数字股东大会法案还允许召开虚拟或混合股东大会,让股东可以远程出席、投票并委任代理人。通知期限已被缩短,为公司在举办合规且高效的大会时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
企业重组 – 公司清盘
在企业重组方面,《2016 年公司法》提供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重组方案机制,可约束所有债权人。然而,在方案拟定与法院批准之间,公司处于脆弱状态,因为不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可能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贷款。
因此,公司或其任何成员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命令,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限制对公司的进一步法律程序。此外,《2016 年公司法》还涉及公司清盘程序。清盘方式有两种:(1)自愿清盘——由成员通过清盘决议;(2)强制清盘——由法院下令清盘(第 432(1) 条)。
一般而言,公司自愿清盘自成员通过自愿清盘决议之时开始。但如果在成员决议通过前已委任临时清盘人,则清盘自董事提交公司资不抵债声明至公司注册处(ROC)之时开始。对于强制清盘,如果在提交清盘申请前公司已通过自愿清盘决议,则清盘自该决议通过之时开始。
其他情况下,清盘自法院下达清盘令之日开始。清盘的理由之一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2016 年公司法》第 466 条规定,如果公司在收到送达至注册办公地址的付款要求通知后 21 天内,未偿还超过主管部门规定金额的债务,则视为无法偿债。
总而言之,《2016 年公司法》几乎改革了马来西亚公司法的所有方面。上述只是公司合法成立相关法规中的一部分。遵守这些法律对组织而言至关重要,以确保其公司合法、合规成立,并能够顺利运营。违反法规的严格后果旨在确保潜在企业主在市场中处于公平竞争环境。